法律分析:
(1)法院对于唯一住房执行并非绝对禁止,而是有特定条件。当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时,意味着被执行人有其他居住保障,法院可执行其唯一住房。
(2)若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这种恶意逃避行为会使法院有权对其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3)申请执行人若能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可执行唯一住房。同时,法院执行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遵循比例原则综合考量。
提醒:被执行人不应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房屋,否则可能面临唯一住房被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唯一住房时,要按规定提供居住保障或扣除租金。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