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既然取保候审已解除,意味着强制措施结束,此时可要求办案机关说明不撤案以及继续侦查的理由和依据。
(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若办案机关没有合理理由继续不撤案,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让其对下级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法律监督职能,当事人可要求检察院介入,让公安机关说明不撤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会通知撤案,公安机关需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此条虽表述为“不立案”,但在监督撤案逻辑上同理适用于不撤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