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者方面,要意识到自身对行为有控制和注意义务,避免因醉酒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若已导致他人受伤,需积极主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合理损失。
(二)场所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清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如醉酒者的呕吐物,同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若因未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损害,要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