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对信用卡的界定标准,将符合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都纳入该罪的信用卡范畴进行考量。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类电子支付卡的管理和风险防控,防止出现利用借记卡等实施妨害管理的行为。
(三)公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借记卡等电子支付卡也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制范围内,不参与相关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