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购置家用物品、子女教育等支出,这类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对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债权人若无法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通常不被法院支持。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