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经济合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四年内可起诉。
(三)若权利受损已超二十年,通常法院不再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法院延长。
(四)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
(五)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会使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