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票据诈骗罪要从多方面考量。主体方面,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
(二)主观上得是故意犯罪,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该罪侵犯了两方面权益,既损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
(四)客观方面存在几种情况,明知票据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还使用;冒用他人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来骗取财物;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出票时虚假记载来骗取财物,且数额达到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