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类型时,要收集相关业务资料,比如生产记录、经营报表、转售合同等,以此准确判断是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还是转售利润损失。
(二)采用差额法计算,需详细核算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如预期销售额、成本等,与违约后实际获得的利益对比。
(三)若合同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严格按照约定处理,保留好合同文本作为计算依据。
(四)使用类比法,积极寻找守约方其他类似合同或同行业同类合同,获取相关数据来确定可得利益。
(五)计算过程中遵循各项规则,可预见规则要求损失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能够预见;减损规则要求守约方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损益相抵规则要扣除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过失相抵规则需考虑双方过错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