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持有未写明期限借条时,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比如提前告知债务人,让其有时间筹备资金。
(二)债权人主张权利并给予合理准备期届满后,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可在临近时效到期前提起诉讼或保留向债务人催款的证据,中断诉讼时效。
(三)若债权人一直未主张权利,虽有二十年最长保护期,但也应适时关注债权情况。
(四)在认定借款事实和权利主张情况时,要保留好双方交易习惯、款项交付凭证等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