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比如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内,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二)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若自诉人无法补充证据,要先说服其撤回自诉;若自诉人不撤回,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三)当被告人死亡时,裁定终止审理;若能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无罪,则判决宣告无罪。
(四)若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直接驳回起诉。
(五)遇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法定情形,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处理,可能导致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