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若涉嫌挪用资金罪,应主动退还挪用的800万资金,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从轻处罚。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在量刑时可能会被考虑。
(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若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要尽快归还挪用的800万公款,如实向组织和司法机关交代情况。若有主动挽回损失等表现的,也可能在量刑上得到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