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可能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人员,如果处于疑似违法状态,应尽快自首,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立功表现,比如提供其他犯罪线索等,也可减轻处罚。
(三)一旦涉及此类案件,积极退赃退赔,将非法持有的信用卡等物品及时上交,也会在量刑时得到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