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经济犯罪罪犯,在执行期间可适用减刑。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
2.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三)减刑幅度和间隔时间: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