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评估范围要结合实际案件情况,把涉及的财物损失、经营损失等都明确列出来,保证评估不遗漏关键部分。
(二)选评估机构时,先尝试和对方当事人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就依靠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机构,保证评估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向评估机构提供资料时,要保证合同、票据、鉴定报告等资料真实完整,以便评估准确。
(四)收到评估报告后,若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或补充评估,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五)评估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申请方要留存好缴费凭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