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等单位防范财物被非法占有,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对每一笔资金的支出和使用进行详细记录和审核,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
(二)在防范资金被挪用方面,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同时,明确资金使用的流程和规范,禁止工作人员随意挪用资金。
(三)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让员工了解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法律后果,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