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认定公房同住人需同时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三个条件,“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部分特殊情况即使未住满一年也可视作同住人,获过拆迁补偿安置或享受过公房福利分房的一般不算同住人。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常住户口是基础条件,确保与被拆迁房屋有户籍关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体现了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和依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保证了同住人对公房的居住需求。“其他住房”限定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是为了准确界定居住状况。特殊情况的规定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而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享受过公房福利分房的,由于已经得到过相应保障,所以一般不再认定为同住人。如果大家在公房同住人认定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