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情况,在涉及纠纷时要先判断纠纷性质,若属于婚姻、收养等纠纷,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属于行政争议,可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二)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双方若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应提前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内容。
(三)仲裁请求不明确或无具体事实、理由时,申请人要梳理好自身诉求,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关于已过仲裁时效,当事人需及时关注仲裁时效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若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时效问题,要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争取时效中断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