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算受贿,“及时”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而退还或上交不影响受贿认定;主观有受贿故意且客观取得财物,案发前退还仍可能构成受贿罪,退还情节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案发前退还收受的贿赂是否构成受贿,要考量多方面因素。若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能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退还或上交,这种情况不认定为受贿,“合理时间”也就是“及时”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然而,要是因为自身或与受贿相关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或上交财物,那么依然会认定为受贿。在实践中,要综合退还时间、原因、方式等因素,像匆忙退还和正常业务结束后很快退还性质就不同。如果受贿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取得了财物,即便在案发前退还了财物,还是可能构成受贿罪,不过退还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