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女方可要求男方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给予补偿,女方应保留好共同还贷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二)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先友好协商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要准备好各自出资的证据,等待法院按出资、还贷等情况判决。
(三)若婚前女方以自己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女方可主张房产归自己,但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