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财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要保留好父母出资及贷款相关证据,证明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保障该子女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婚后若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可对还贷情况做好记录,以便离婚时计算补偿。
(二)若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出资方父母可保留出资凭证,证明出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争取合理份额。若存在借款情况,要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事实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