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审查:确认行为人是否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排除单位犯罪可能。
(二)主观判断: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留意是否有携带贷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等行为。
(三)客观认定:核实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有无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等证明文件作担保等情况。
(四)客体分析:判断是否侵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五)综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全面审查证据,结合行为表现、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态度等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