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婚前彩礼性质,在结婚登记前赠与女方且无特别约定,妥善保存相关赠与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是女方个人财产。
(二)结婚登记后给付彩礼,若想明确为女方个人财产,可让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并形成书面协议。
(三)若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况,男方想请求返还彩礼,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共同生活情况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