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要避免达到此标准,若已涉及应尽快归还资金争取从轻处理;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应主动自首、积极退赃,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二)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及时归还资金降低犯罪情节;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三)挪用资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不退还且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积极退还资金或与单位协商解决,以减轻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