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发现自身民事权益受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影响,应及时确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直接向该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要留意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避免逾期导致丧失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