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前,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准备证件材料时,要仔细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的有效期和信息准确性,确保离婚协议书内容完整、明确。
(三)在冷静期内,双方可以再次慎重考虑离婚决定,若有反悔想法,及时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务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时间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回执单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