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直接解除合同。例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无法按合同履行,可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灾害报告、政府文件等。
(二)当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或通过行为表明的,保留好对方拒绝履行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声明等,然后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先进行书面催告,给对方合理期限履行,若对方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收集违约证据,如交付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等,再通知解除。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依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