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看驳回决定,明确驳回理由。若因手续不合规,像未按时提交首次申请文件副本等,及时补正手续。
(二)对驳回理由有异议,在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必要证据,提供证明材料,缴纳复审费。
(三)若复审决定维持驳回,自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