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婚前女方少量出资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另一方虽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可收集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以要求女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婚后购房且女方出资少的情况,若无特别约定,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
(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双方可根据结婚时间、双方过错等情况,自行协商分割比例。协商不成起诉时,无过错方、女方和抚养子女方可提供相关证据,争取法院在分割时适当照顾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