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仍可能要承担不超百分之十赔偿责任,不过若事故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导致,则无需赔偿。此时机动车一方要留存好能证明对方故意碰撞的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二)在紧急避险且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时,紧急避险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人要明确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与受损方协商补偿事宜。
(三)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使自己受损,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担责,受害人请求补偿,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要及时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请求,并保留好相关受损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