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犯罪性质和情节,若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如爆炸、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且情节恶劣的,不予批准。
(二)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主犯的取保候审申请,需考虑其社会危险性大的特点,一般不予准许。
(三)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情况,要果断拒绝其取保候审申请。
(四)若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不给予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