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已明确探望事宜的,双方严格依照判决执行,保障对方的探望权,这是履行法律义务。
(二)判决书未明确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先与对方友好协商,确定探望时间、方式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三)若协商不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若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