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名下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应避免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
(二)若债权人要求执行唯一住房,若不符合法定执行情形,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维护自己基本生活居住权。
(三)若符合法定执行情形,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争取更有利的执行方案,如争取合理的租金扣除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