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要使用POS机等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不参与此类违法操作。
(二)若已存在套现行为,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及时停止,并尽快还清欠款,避免逾期,防止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或经济损失。
(三)持卡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合理使用信用卡,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