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应积极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例如积极参与劳动、学习,检举犯罪活动等,以此为减刑创造条件。
(二)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要及时向监狱管理部门报告,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和认定。
(三)了解减刑的具体幅度限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预期减刑天数,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