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的情况,给付方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的证明等,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不存在法定退还情形,收受彩礼一方无需主动退还。但如果结婚时间短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可先自行协商退还比例。若协商不成,给付方起诉,收受方应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