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况,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规定,避免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定期审查自身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使用情况,确保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不触及立案追诉标准。
(二)销售商品时,要建立严格的进货审查机制,确保所售商品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商品来源进行详细核实,避免销售金额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三)在涉及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和销售时,要取得合法授权,不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相关标识,对标识数量、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进行严格管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