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有人使用伪造、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当诈骗数额达五千元以上,可向经侦部门报案。
(二)若遇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个月不还,且数额达五万元以上,也可向经侦部门报案。
(三)判断持卡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综合透支资金用途、未还款原因等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