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非法结算和洗钱的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若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收益,为掩盖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换现金等行为的,属于洗钱行为。此类情况,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也可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国家规定,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或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这种情况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4.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