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方面,若对管辖权有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等待法院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不成立则会被驳回。
(二)若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一般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法院若自行发现无管辖权,会主动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受移送法院应受理案件,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