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个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通过积极自首、立功、坦白等,争取从轻处罚。比如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
(二)积极退赃退赔,将犯罪所得主动退还,表明悔罪态度。
(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四)对于单位犯罪,单位应积极缴纳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遵循上述从轻处罚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