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特定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复制品数量达五百张(份)以上,会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追诉。这体现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防止他人大量非法复制传播其作品获利。
(2)即便复制品数量未达标准,但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这从经济获利角度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规制,不让侵权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较大经济利益。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同样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保护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获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避免因数量或经济获利达到立案标准而构成犯罪。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