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挪用资金行为性质,若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达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一千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若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六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依据数额对应量刑标准,“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若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资金退还,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