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和三金。
(二)若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生育子女,彩礼和三金通常不用返还。
(三)结婚时间短,共同生活不超一年且无子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酌定返还部分。
(四)若彩礼和三金明确赠与女方个人,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