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但需经法院准许。
(二)若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十五日,二审提供新证据的案件不少于十日,简易程序案件可少于十五日。
(三)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会适当延长。
(四)若逾期提供证据,要向法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证据,或采纳但训诫、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