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识(标志、标签)的判定原则
标识(标志、标签)项目中厂址、厂名、采用标准、帮面主体材料(HG/T 2403-2007、QB/T 2977-2008标准除外)为主要项目,其余为次要项目。主要项目全部符合,次要项目中不符合项累计不超过五项,则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标注的执行标准被新标准代替情况下执行标准判定原则:有标注生产日期并且新标准实施一年以上,生产日期为新标准实施前判定采用标准合格;生产日期为新标准实施后判定采用标准不合格。无标注生产日期,新标准实施一年以内判定采用标准合格;新标准实施一年以上判定采用标准不合格。新标准实施一年以内,标注旧标准统一判定采用标准合格。
2. 材质鉴定的判定原则
材质鉴定以网商门户平台宝贝页面描述为主、标识描述为辅进行判定,并遵守以下原则(以牛皮革为例):
标注“真皮”、“牛皮”、“二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完全不符。
标注“牛皮革”或者“头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等判定为严重不符;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完全不符;检验结果为牛皮革,牛皮革(漆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牛皮”、“真皮”、“二层牛皮”,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牛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聚氨酯(PU)人造革(或合成革),检验结果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或合成革),判定严重不符。
标注“牛皮革”、“二层牛皮革”等,检验结果为羊皮革,判定为完全不符。
当材质一部分符合要求,另一部分严重不符或者完全不符时,按照以下规则判定:面积含有30%以上面积严重不符或完全不符,判定严重不符;否则,判定合格。
3. 物理机械性能判定原则
物理机械性能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4. 综合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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