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个条件之一,女方在男方主张时可能需返还部分彩礼,此时应积极与男方沟通,提供自身经济情况等证据,争取合理返还比例。
(二)若不存在上述情形,彩礼通常无需退还。双方可友好协商彩礼问题,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处理方式。
(三)若协商不成男方起诉,女方要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及用途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