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解除合同异议,若合同有约定异议期限,当事人要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若没有约定,需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对于撤销合同异议,重大误解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受胁迫方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因合同效力等发生异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