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规则,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审判公正。
(二)若原受诉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上级法院应及时指定其他法院重审。
(三)当出现原审判人员应回避影响公正审判、案件存在地方保护等干扰因素时,上级法院可指定其他法院重审。
(四)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需作出裁定,明确指定的法院,被指定法院依法受理并审判案件,当事人要遵循指定管辖安排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