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以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件送达被执行人时作为转移财产起始时间计算点,此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义务或构成拒执行为。
(二)在诉讼阶段,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转移财产且影响后续执行,该时间可认定为拒执罪转移财产起始时间。
(三)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且导致执行困难,此行为时间也可作为起始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