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和解协议不再继续履行,但并非无效。若已部分履行和解协议,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扣除已履行部分。
(二)若双方在恢复执行后,认可和解协议且愿意按其继续履行,可再次达成执行和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